党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常直党公〔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二、四季度进行。根据情况可以和当年度的党务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进行。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上级党委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的情况;
(二)认真落实《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常直党公〔2011〕1号),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的情况;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的情况;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的情况;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的情况;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的情况;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三)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账资料;
(四)现场察看党务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测评;
(六)将考核结果向单位反馈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