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机关支部负责对机关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等方式。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党务公开监督员由支部支委会成员之外的其他党员组成。
第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职责:对本部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建议、意见,并向党支部反馈;参与支部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定期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设立党务公开监督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求有关部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八条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指出的存在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九条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