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机关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支部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机关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支部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向支部书记反应,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