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湖南省科协第十次全省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科技三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现经济强省、科教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开放强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把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在中共湖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推进科教强省建设,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协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全省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教强省。
第八条 组织全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家、杰出科技人才,树立科技界的精神文明标兵,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全省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我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国家和我省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湖南特色的高水平科技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全省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科技人才来湘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科协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科协组织体系,建设科协工作者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密切与科协代表、委员的联系,听取广大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反映诉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引领、政策法律咨询和帮扶服务工作,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排忧解难。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机构。
全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省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负责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全省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和加入省科协的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分片区建立科协代表工作室,加强科协代表的服务和联络工作,定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省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省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省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和督促落实相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要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实行兼职副主席轮流定期驻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委员述职制,建立委员、常委履职评估机制。全省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每年须向常委会提交履职报告。全省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无故缺席全省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应辞去全省委员会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应辞去常务委员会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省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数量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四、经常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事)的监督,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级学会应改革学会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实行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制,推动秘书长职业化。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挂靠单位与学会权责关系。
具备条件的学会要建立党的组织,不够条件的要建立联合党支部,履行党建责任,做好学会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鼓励学科相近、联系密切的省级学会成立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党的建设软弱无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指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接受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上级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受所在单位或地方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和精准扶贫,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脱贫攻坚。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倡导科学精神,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湖南省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南省科协。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长沙。
其英文全称是HUN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NAST。
第五十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并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